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0876号
原告:夏登应,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炎生,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回祥小区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登应诉被告舒炎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登应以治疗尚未终结需进行第二次手术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夏登应在本案未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登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夏登应负担。
审 判 员 杨 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国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