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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221号

丁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丁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史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