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丁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史世国
丁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丁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史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