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61号被执行人苏文。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苏文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文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苏文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保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