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国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国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国柱长期患病,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岳民二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东岳
审 判 员 祝升龙
审 判 员 严贤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