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412号
原告:赵传友,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樊如春,男,1953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友与被告樊如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全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