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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107号

张航与马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航,马超,曹永乐,赵玉皎,北京万国典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07号原告张航,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被告马超,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被告曹永乐,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被告赵玉皎,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万国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军。

原告张航诉被告马超、曹永乐、赵玉皎、北京万国典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航撤回对被告马超、曹永乐、赵玉皎、北京万国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