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107号原告张航,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被告马超,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被告曹永乐,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被告赵玉皎,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万国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军。
原告张航诉被告马超、曹永乐、赵玉皎、北京万国典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航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航撤回对被告马超、曹永乐、赵玉皎、北京万国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