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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271号

段忠杜与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段忠杜,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271号

原告:段忠杜,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王岗村王岗***号。

委托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夕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伟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忠杜与被告无锡惠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段忠杜于2013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忠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忠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段忠杜负担。

审 判 长  王 江

代理

审判员  张业顺

人民陪审员  徐绍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童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