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胜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于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在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被告张建军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于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在衡水市住房建设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封被告张建军与黄翠柳名下的位于人民西路1386号1幢1单元7层602室,证号为“河西区031687”,档案号为“031545”的房产一套。现因办理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建军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张建军与黄翠柳名下的位于人民西路1386号1幢1单元7层602室,证号为“河西区031687”,档案号为“031545”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联合
审 判 员 戴全寿
人民陪审员 段旭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