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220号

杜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杜某��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