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李某诉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李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