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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0918号

李某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李某诉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7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水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李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