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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诉保字第00007号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华峰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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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诉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余渐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浩,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有锋,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栋,董事长。申请人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收到芜湖仲裁委员会转请申请人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币8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衔庆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桂佳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