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执字第00041号

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增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增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041号申请人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增良,男。申请人华县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2)华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增良给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率按月息15.6‰计算,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增良全家已外出两年多,期间一直未回到家中,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致该案短期内暂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0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以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宽良

审判员  弥继峰

审判员  靳华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葛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