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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487号

刘会成与刘月志、刘新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会成,刘月志,刘新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487号申请人刘会成。被申请人刘月志。被申请人刘新增。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13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