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487号申请人刘会成。被申请人刘月志。被申请人刘新增。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日审结。该案(2012)乐唐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13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唐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金光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