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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0529号

丁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529号

原告:丁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任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