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乔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李玉斌。370725197108192616被告于世友。370725196504022833被告李玉云。两被告系夫妻。37072519630314258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斌与被告于世友、李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房产一套(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希龙
审判员 马金汉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