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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执字第00334号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丛华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丛华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109号。组织机抅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丛华,住西安巿莲湖区沣镐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丛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1-1(2012)第98号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3)未行审字第00438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2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1-1(2012)第98号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第1-1(2012)第98号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丁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