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66号
原告:谷XX。
被告:汪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谷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X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世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倩 来自
谷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66号
原告:谷XX。
被告:汪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谷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XX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世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