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太原市晋关盛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大街100号国际能源中心1711。法定代表人赵俊锋总经理申请人太原市晋关盛煤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该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三十万元整,出票人为太原市盛玖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太原市万柏林区鑫红保建材供应站,付款行为浦发太原分行营业部,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4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市晋关盛煤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荆海红
人民陪审员 呼 燕
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晋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