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寇红娃,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城区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许军锋,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洛南县城关镇东街社区五组。代表人党朝娃,组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1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2年9月18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1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5月29日,被执行人经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将该组位于洛南县人民政府北侧、鑫苑天成小区西侧集体土地(空闲地)对外出售,次日,与焦红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120000元价款将该地块(137.75平方米)出售给焦红艺修建住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洛南县城关镇东街社区五组非法买卖土地137.75平方米的违法所得120000元;2、对洛南县城关镇东街社区五组非法买卖土地137.75平方米处非法交易额(120000元)20﹪的行为罚款,计处罚款24000元。该处罚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决定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南县城关镇东街社区五组买卖土地属违法行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17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2)17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虎
审 判 员 周梦琳
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