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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10号

刘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赔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某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咸渭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四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