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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839号

陈贵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贵霞,李春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39号

申请执行人:陈贵霞,1977奶奶6月8日出生,西安市哈轴轴承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李春如,西安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陈贵霞、李春如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