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39号
申请执行人:陈贵霞,1977奶奶6月8日出生,西安市哈轴轴承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李春如,西安荣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陈贵霞、李春如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5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