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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36号

侯惠民与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侯惠民。被告贾琦。

原告侯惠民诉被告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惠民诉称:2011年1月26日被告贾琦向我借款110000元,未有书面约定偿还时间和利息,只是口头约定一年内偿还。一年后多次找被告贾琦催要,被告贾琦未予偿还。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贾琦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被告贾琦未答辩。审理查明,2011年1月26日被告贾琦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借款时未有书面约定偿还时间和利息。口头约定一年内偿还。被告贾琦于同日向原告侯惠民出具了书面欠具,被告贾琦在借条上签名。原告多次找被告贾琦催要,被告贾琦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贾琦借原告侯惠民款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借款时未有约定利息,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了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贾琦偿还给原告侯惠民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贾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2550元给原告。若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德民

审 判 员  宋聚新

代理

审判员  王胜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鲍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