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安伟,男。委托代理人王向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合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安伟因被上诉人深圳市百合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宋安伟与百合酒店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双方的合法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和约束。本案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宋安伟提出支付代通知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安伟与百合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宋安伟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店龄工资-食宿费300元。百合酒店支付宋安伟的工资计算方式是10000÷30天×在职天数。宋安伟2012年3月20日入职,2012年5月11日离职,共在职51天,按照百合酒店支付宋安伟工资计算方式,百合酒店应支付宋安伟工资17000元。百合酒店已支付宋安伟工资8925.59元+8666.70元=17592.29元,应认定百合酒店已经足额支付宋安伟全部工资,宋安伟提出百合酒店支付差额工资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宋安伟的工资10000元包含加班工资,百合酒店支付宋安伟的工资计算方式是10000÷30天×在职天数(而不是按照实际上班天数),即百合酒店是按照宋安伟每月30天上班计算宋安伟工资,经折算,宋安伟工资标准未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百合酒店已经足额支付宋安伟全部加班工资,宋安伟提出百合酒店支付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按照宋安伟的胜诉比例计算百合酒店支付宋安伟的律师费37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宋安伟提出百合酒店支付过高部分的律师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宋安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万 阳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许 炎 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