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15号申请人朱红梅。被执行人王深深。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朱红梅与被执行人王深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乔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瑞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