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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615号

朱红梅与王深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红梅,王深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615号申请人朱红梅。被执行人王深深。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朱红梅与被执行人王深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乔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葛明顺

审判员  杨书坤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瑞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