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58号李笃村申请执行于竹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笃村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5536.8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竹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笃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竹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于竹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笃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