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学国,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