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任守杰。被告承德县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0193825-1。法定代表人吴家辅,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仕伶,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守杰诉被告承德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目前均无证据提供,所以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被告私下协商。
本院认为,原告任守杰在诉讼期间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任守杰承担。
审判员 陈红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