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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0618号

杨某与刘某建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杨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柏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刘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