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33号
原告:田某,陕西省化工研究所干部。
被告:陈某,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经理,于2012年3月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服刑于商州监狱医防站。
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88年10月11日生子陈珂,现已工作。被告自五、六年前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1月被告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后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处于服刑当中。原、被告婚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双方已就离婚基本达成了协议(草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离婚。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意按照原告所陈述的离婚协议(意向)条款执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88年10月11日生子陈珂,现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2月按揭购买西安市友谊东路甲字8号名园小区2-082号建筑面积157.65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贷款318000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按月还款,此房现由原告和儿子陈珂居住。原、被告另于2004年4月27日以被告陈某的名义,用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位于西安市金花南路1号东南春晓1号楼10201室建筑面积93.18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贷款金额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按月还款。被告于2003年11月至2010年6月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党支部书记、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2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服刑于陕西省商州监狱。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庭审中,关于家庭债权债务,被告述称其曾在2009年以家庭共有资金出借给谷裕人民币20万元,谷裕于2011年归还了10万元,由原告收取,剩余的10万元,谷裕在2011年11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3年12月31日为最终还款日。欠据现在原告手中。被告还称自己出事后向原告之母余彩琴借款7万元、向原告之妹田静借款5万元,均尚未归还,其愿以谷裕2013年底的还款10万元冲抵这两笔借款。原告对此表示同意,称其已征求了母亲及妹妹的意见,她们写具了书面承诺,当庭予以出示。该承诺内容为:由于陈某情况困难,余款(还款10万元后的不足部分2万元)不予追究。被告陈某对此承诺函当庭看过无异议。对上述房产的分割,原告表示名园小区的住房按揭还款尚余的1年多每期由其还款,离婚时此房归其所有,金花南路东南春晓的住房离婚后按揭贷款其负责归还,产权归被告。被告陈某表示同意上述方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西安市友谊东路甲字8号名园小区2-082号房屋住房按揭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书、西安市金花南路1号东南春晓1号楼102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条、欠条、余彩琴和田静所写承诺函、当事人陈述、刑事判决书等及本院审判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生子陈珂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双方均应珍惜婚姻家庭。但被告对此不加珍惜,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长期徒刑,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原告据此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已就离婚后家庭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分达成一致,与法不悖,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家庭财产中位于西安市友谊东路甲字8号名园小区2-082号房屋产权归原告田某所有;位于西安市金花南路1号东南春晓1号楼10201号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某所有;上述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田某负责归还。
三、家庭共同债权即谷裕所欠10万元由原告田某负责收取,冲抵被告陈某所欠余彩琴、田静的借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江晖
审判员 张粟心
审判员 任惠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