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民初字第619-1号

张运峰诉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运峰,吴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张运峰,男,住沈丘县。被告吴刘辉,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峰诉被告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张运峰负担。

审判员  韩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