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张运峰,男,住沈丘县。被告吴刘辉,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峰诉被告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张运峰负担。
审判员 韩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旭 来源:
张运峰诉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张运峰,男,住沈丘县。被告吴刘辉,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峰诉被告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张运峰负担。
审判员 韩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