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21号
原告:代某,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胡曙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