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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21号

代某与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代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421号

原告:代某,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胡曙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