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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77-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陶芳裕、施翠兰、郝心成、汪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陶芳裕,施翠兰,郝心成,汪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77-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

被告:陶芳裕,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施翠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郝心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汪玉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诉被告陶芳裕、施翠兰、郝心成、汪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陶芳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存款(账号XXX金额8826.2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帐户的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陶芳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的存款8826.2元(账号XXX)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  家  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