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680号原告高闯,居民。被告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裕东园104楼4-14号。法定代表人王仕宝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闯与被告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闯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高闯负担。
审判长 姚 秀 娟
审判员 刘 克 成
审判员 杨 慧 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焕(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