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安贵阳,农民。被告解国英,无业。
原告安贵阳诉被告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贵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贵阳负担。
审判员 夏广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
安贵阳与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安贵阳,农民。被告解国英,无业。
原告安贵阳诉被告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贵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贵阳负担。
审判员 夏广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