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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二初字第34号

安贵阳与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贵阳,解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安贵阳,农民。被告解国英,无业。

原告安贵阳诉被告解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贵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贵阳负担。

审判员  夏广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