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2号原告郭瑞英,女,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高继雷,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程霞,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英与被告高继雷、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英于2013年5月1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英撤回对被告高继雷、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瑞英负担。
审 判 长 靳红英
审 判 员 石仲海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师二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