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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22号

郭瑞英与高继雷、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瑞英,高继雷,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22号原告郭瑞英,女,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高继雷,男,1988年8月9日生,汉族。被告程霞,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英与被告高继雷、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英于2013年5月1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英撤回对被告高继雷、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瑞英负担。

审 判 长  靳红英

审 判 员  石仲海

人民陪审员  王 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师二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