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程春明,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军彦,男,1952年8月4日出生。
被告:胡洪涛,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庆军,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春明与被告胡洪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春明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春明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裴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