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初字第204号

程春明与被告胡洪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春明,胡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程春明,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军彦,男,1952年8月4日出生。

被告:胡洪涛,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庆军,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程春明与被告胡洪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春明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春明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史建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裴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