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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539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因考虑子女婚姻问题,自愿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军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