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因考虑子女婚姻问题,自愿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军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因考虑子女婚姻问题,自愿申请暂时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军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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