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43号申请执��人苏玉珍。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苏玉珍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