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龙,农民。被执行人崔守山,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兴龙与崔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守山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习学军
审判员 李纯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健 来自
王兴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龙,农民。被执行人崔守山,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兴龙与崔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守山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习学军
审判员 李纯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