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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倴执字第195号

王兴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兴龙,崔守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龙,农民。被执行人崔守山,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兴龙与崔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守山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习学军

审判员  李纯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