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被执行人唐山唐冶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永强申请执行唐山唐冶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王永强申请执行唐山唐冶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强。被执行人唐山唐冶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永强申请执行唐山唐冶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