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大执字第00184-3号
申请执行人:袁同超
被执行人:王全安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王全安在工商银行洞山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彬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穆伟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