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兴安县志玲路。被执行人桂林市环球国际旅行社,现住桂林市施家园21号隐龙居小区5栋一层。本院在执行桂林乐满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环球国际旅行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宫福平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