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伟。被执行人刘新亭。本院在执行赵宏伟申请执行刘新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亭按照本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静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