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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商初字第31号

刘可泉与张春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可泉,张春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31号原告刘可泉,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住荣成市。被告张春正,男,汉族,50岁,住荣成市。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可泉与被告张春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