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张茂轩,职工。
被告:袁红征,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轩与被告袁红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轩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轩以与被告袁红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红征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茂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原告张茂轩负担。
审判长 吴福连
审判员 秦方敏
审判员 李咸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