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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26号

(2013)灵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斌,阳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城湘路4号。

被执行人:阳云,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定江镇路南村。本院在执行李斌与阳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发出了变更房屋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申请执行人李斌申请执行的(2012)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盘金塶

审 判 员  罗绍刚

代理

审判员  赵桂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