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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445号

张连存与贺玉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存,贺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存,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贺玉平,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刘国具乡洛则沟村人。本院在执行张连存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玉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责令:

一、由被执行人贺玉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连存土地使用费13000元。

二、由被执行人将其占用申请执行人张连存土地上的物品搬离。

三、由被执行人贺玉平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贺玉平已于2013年5月10日将其占用申请执行人张连存土地上的物品搬离。

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使用费13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折小军

审判员  李保利

审判员  解增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