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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121号

滕洁与汪晓园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洁,汪晓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121号

申请执行人:滕洁,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汪晓园,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汪晓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晓园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晓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晓园的银行存款1650元(抚养费16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欢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兰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