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73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霞、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戚继平(另案处理),纠集参赌人员刘某、薛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老街王某甲的租房内,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抽头获利2000元。2.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戚继平,纠集参赌人员刘某、薛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老街王某甲的租房内,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抽头获利2000元。3.2012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戚继平等人,纠集参赌人员刘某、薛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王某甲的租房内,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抽头获利1000元。4.2012年12月1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纠集参赌人员薛某、王某乙、李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王某甲的租房内,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抽头获利400元。5.2012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纠集参赌人员薛某、王某乙、李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王某甲的租房内,用扑克牌以“小九点”的形式赌博。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抽头获利40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聚众赌博5次,非法获利共计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戚继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薛某、李某、王某乙、黄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奎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盛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