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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270号

李斌与薛志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华县杏林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李某某已交纳300元,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魏智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洁 微信公众号“”